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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会宗旨
  • 协会地址
  •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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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见证员
  • 取送样员

 

郑州市建设检测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行业协会的名称为:郑州市建设检测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Zhengzhou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Tes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ZCEQTIA)。

     第二条郑州市建设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郑州地区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有关的各类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履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促进会员单位适应市场经济、加强会员单位间的团结协作、规范会员单位的市场行为、组织专业技术学习、提高市场服务水平,为本市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本协会接受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社会团体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推进行业管理、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协会的地址:郑州市淮河西路39号建委大楼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行业管理、行业协调、技术培训、承办政府委托事项。

     (一)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加强郑州市检测工作的行业管理;

     (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单位履行,协调行业内部关系,提倡相互配合、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做好检测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准入注册工作;

     (四)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对建设工程检测质量事故进行鉴定、仲裁、裁决;

     (五)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交流和技术合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六)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行业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会员单位检测工作业绩考评及表彰先进的各项评比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长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举办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享受本协会所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提出批评、建议权利;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服从本协会的协调;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和有关工作;

     (三)及时提供本协会所需的资料;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上报郑州市社会团体管理机构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会长不在期间由常务副会长行使权力):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开展各种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会员和非会员单位的自愿资助和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利息。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消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本协会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郑州市建设检测行业协会 联合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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